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游戏币”一直是法律的敏感内容,尤其对于网络棋牌游戏行业来说,不少企业打擦边球,网络棋牌**案件频现,鉴于此,文化部先后在2007年和2009年连同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和《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二”)。并且,在前述两个通知的基础上,文化部又于2010年6月颁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通知二》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从上面的规定里可以看出,网络游戏中的“**”主要体现在“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及“以偶然方式获得游戏产品和服务”。
不仅如此,《通知一》中还对引起**行为发生的“便利条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通知一》第三条:“……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竟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正规运营的网络棋牌游戏公司可以以这些“通知”和“办法”为依据,严以律己,做合法守法的棋牌游戏运营商,只有真正做到了守法,才会有真正的游戏运营自由,游戏平台才能在阳光下更活跃、走的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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